在商標注冊中,文字、字母、圖形或色彩組合都可以形成商標并注冊,但在商標元素組合中組成的方式不同審查的方式也會有差異,其中文字字母的審查較為簡單,只需注意商標是否相似或存有顯著性,而在顏色商標注冊中其審查較為特殊,不能僅籠統地描述為“藍色商標”或“紅色商標”,以下是關于顏色商標審查的規定和要求,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顏色商標分為單色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目前保護單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為數不多,例如美國、德國、意大利、韓國等。TRIPS協議第15條第1款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它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形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何組合,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注冊。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的識別性,確認其可否注冊。成員可要求把“標記應系視覺可感知”作為注冊條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護顏色組合商標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最低要求。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顏色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通過特定的意圖或順序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對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僅限于提交注冊的組合本身,例如“柯達的顏色”。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色彩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地描述為“藍色、橙色”。由文字、圖案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屬于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如要注冊需受到以下條件的限制:
1.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合法性;
2.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
3.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衍生;
4.顏色組合商標不得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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